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药监妆〔2010〕8号)
各化妆品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10〕56号)及我市化妆品监管职责分工,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和省内企业委托加工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化妆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化妆品获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注: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4、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其中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并提交公证书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一份;
2、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5、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二)获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四份,加工合同应明确全部产品由委托方销售;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并提交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