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治县鼓励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参与木垒县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及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义务,共同维护好自治县建设市场秩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选择信誉度好的中介代理机构并负责及时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组织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文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设计人员应随工程进度及需要及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验收、认证。对违反标准规定勘察、设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服务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在木垒县设计准入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自治县建设市场。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弄虚作假承包工程、管理混乱、非法转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隐瞒不报、不履行保修合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组织唆使无理“闹薪”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上访、信誉度差和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投标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在木垒县施工准入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自治县建设市场。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正确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按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监理不到位,无证监理,与施工单位串通,欺上瞒下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按相关规定予以警示、告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1-3年投标资格,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清除出自治县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