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四)违反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的;
(七)擅自提增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八)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九)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以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以违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有关规定、规范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受理有关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收到有关举报事项,应指引有关人员径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内容涉及本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邮寄、传真、互联网五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提倡实名制,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时,举报人须填写《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附件1),列明举报内容和有关联系方式以便基金监督机构进一步联系。
第六条 基金监督机构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并登记举报人提交的举报。对通过来访、邮寄、传真三种方式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出具举报回执。对内容不详的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材料(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广州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季度统计表》(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当季未接到举报案件则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