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7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2〕270号)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有关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养老保险基金(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以下事项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