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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一)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二)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十一)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十二)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三)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十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八、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15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49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0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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