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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

  第六条 (主体责任)

  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并不断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 (提出申请)

  市工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明确当年著名商标申请的期限、申请受理点等事项。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书和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受理审查)

  区、县工商部门接受市工商部门的委托,承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

  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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