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并购贷款服务力度,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并购重组。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担保及租赁服务。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企业培育政策
(六)参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支持标准,每年各认定一批本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重点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有关区县)
(七)培育企业做强做大,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分级给予企业核心团队奖励。鼓励企业落户上海,对投资额超过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新入沪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由相关区县或园区分级给予企业奖励。(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有关区县及园区)
三、研发政策
(八)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在享受国家进口贴息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等额配套支持。鼓励区县、园区结合实际,制订配套支持政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及园区)
(九)对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地方资金配套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支持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申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开展技术路线图、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研究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
(十一)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开展合作。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定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