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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机构。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国发〔2011〕4号文、国家及本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其他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

  一、投融资政策

  (一)将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重点,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加快软件产业向高端发展,重点推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等自主发展和联动发展。

  (二)本市继续安排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三)鼓励投资新建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集成电路重大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积极落实土地、规划、水电气供应等基础设施配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研发资金支持,并由所在区县提供等额配套资金。(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

  (四)进一步发挥在沪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市、区县两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继续参股设立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有关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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