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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2012修改)


  2.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4.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5.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6.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七)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破坏房屋外貌;

  3.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4.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十)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依据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二)依据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三)依据食品药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路无证照摊点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四)依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路无证照摊点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五)镇政府行使的对与城镇、集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卫、环保、河道等管理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后,有关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再行使已由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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