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2006年7月1日沪府发〔2006〕18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沪府发〔2012〕25号)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市政府决定,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浦东新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构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地区除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
二、关于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在市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具体如下: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除高速公路、封闭式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水务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1.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