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承担市食安办的日常工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餐饮服务相关领域、阳光早餐、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以及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养殖环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水产畜牧部分的建设;负责指导水产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畜牧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水产畜牧产品品牌培育和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种质资源管理,组织实施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组织、指导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畜牧产品养殖环节兽药残留检验检测;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草原监督管理;可在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对“瘦肉精”进行监测、认定和查处。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旅游局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市法制办
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地方立法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处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