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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八、市民委

  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妨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监察局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现象;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城乡建设委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各地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开展食安全宣传教育,会同食品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监督检查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环保局

  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组织、指导各地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农业环境监测。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农业局

  负责种植业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协助市环保局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的检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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