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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把行政学院工作纳入政府整体工作,列入政府领导分工范围(事项)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定期听取和研究行政学院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行政学院工作,深入行政学院,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行政学院院长,研究解决行政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按照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要执行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交流的制度,推进相关问题的研究。

  各级政府要按照《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规定,发挥好行政学院作为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布置咨询研究任务。同时,创造条件使行政学院更好地了解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提供更加有效的培训服务和决策咨询服务。

  要探索建立把学员培训轮训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的具体制度和操作办法,提高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有效性。

  (二)各级政府要重视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把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行政学院教学设施建设,保障行政学院发展的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学员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各级政府要指导同级行政学院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把行政学院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建设任务,落实建设资金,以满足培训需要。

  (四)有关各方要加快推进行政学院系统教育体系建设,增强整体合力和影响力。上海行政学院要认真履行对区县行政学院业务指导的职责,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开放办学、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定期召开全市行政学院院长会议,传达精神,研究工作。

  (五)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行政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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