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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为行政学院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在行政学院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公务员教育培训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学院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行政学院工作必须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本市长期以来,各级行政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任务,自觉服务大局,积极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行政学院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为上海公务员教育培训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当今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阶段和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新形势、新任务,各级行政学院要继续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统筹规划培训对象、目标、任务和内容,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服务于建设善于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任务。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科研咨询工作,深化公共行政理论研究、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理论创新,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于上海“两高一少”建设和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决策咨询研究。

  (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新格局,要求深化行政学院教学培训改革。面对公务员培训的多元化、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新趋势和开放竞争的新格局,以及公务员队伍“学位高、学历高、知识水平高,接受严格党性锻炼少、艰苦环境磨练少、现代管理知识和处理复杂问题经验少”的新特点,必须适应政府工作要求,满足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需求,创新培训观念、培训模式、培训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进一步提升教学、科研、咨询工作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影响力,进一步强化全市行政学院系统的资源共享和整体实力,形成运行机制良好的行政学院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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