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单位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专产专营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单位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专产专营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残联《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扶持本市福利企业专产专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经民政部门认定,获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专产专营的定义和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专产专营,是指根据福利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服务),安排其生产、经营。

  (二)本市福利企业产品(服务),主要包括机械制造加工、轻纺服装、日用化工、五金电器、机电仪表、五金电器、汽车配件、食品药品、电线电缆、印刷包装等行业的产品(服务)。

  (三)部分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政府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印刷用品、一般人员的工作制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教科书、校服等产品(服务),应优先纳入专产专营范围。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用品(服务),以及工艺相对简单、技术要求不高且相对非竞争性的产品(服务),应逐步纳入专产专营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并把推进专产专营纳入各级政府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市民政局、市残联要提出适合专产专营的产品(服务)目录。市国资委要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梳理适合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协调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一帮一”,即一个国有企业帮扶一个区(县)福利企业。市财政局要根据《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同等条件下专产专营产品(服务)的优先采购。市发展改革委要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技改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组织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