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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粤林办函〔2011〕252号)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自实施省人大自然保护区建设议案以来,经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自然保护区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2006年国家林业局将广东列为全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建设示范省。为总结和推广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充分调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开展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全省各级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所、站)。
  2.先进个人:从事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25个,先进个人50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并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护自然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领导班子精诚团结,勤政廉政,作风民主,积极进取,群众满意度高,班子成员无刑事案件及违法违纪情况。
  3.积极执行省人大《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议案确定的各项任务。
  4.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清楚;有科学完整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执法严格、管理高效,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积极开展科研、宣传和教育活动;社区关系稳定,能够带动周边居民开展保护活动、帮助社区居民发展生产,使自然保护与经济发展实现“双赢”。
  (二)先进个人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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