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2011-2013)考核标准》的通知
(陕价认发〔2011〕13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加强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各地继续开展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创建工作,省物价局结合全省价格认证工作实际,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制定的《价格认证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2011-2013)》,在2006年《陕西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2011-2013)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目前全省已有西安市等51家价格认证机构被省物价局命名为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其中延安市等4家价格认证机构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命名为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但是,我省仍有一半以上的价格认证机构没有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与价格认证工作的高标准要求尚有差距,因此要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活动总体要求。坚持标准、务求实效、严格考核、确保质量。创建对象为全省未达标的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从今年起,将用3年时间,使全省80%以上的价格认证机构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并积极争取更多的价格认证机构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
二、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的组织与实施步骤。各县(市、区)价格认证中心由县(市、区)物价局申报,设区市物价局初审,省物价局核准;设区市及杨陵区价格认证中心,由设区市物价局及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申报,省物价局核准。省物价局对达标的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命名和授牌。
三、对已经达标的价格认证机构也要用新的标准对照检查,不断改善条件完善制度,促使本单位在各方面符合新的标准和要求,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凡是已取得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命名三年以上的价格认证机构,在今年年底前,需逐级上报自查报告。省物价局对不符合新的标准和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命名、收回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