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正确处理好草原家庭承包与土地承包、林业用地的关系。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坚持完善政策,落实责任,正确处理好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坚持有效指导,强化监督,正确处理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关系。
--坚持质量与进度相统一,正确处理好推进草原承包与稳定的关系。
(三)、 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至2013年,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草原家庭承包,实现“草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经营服务有效”的现代草原保护和建设制度。
三、草原家庭承包的范围和内容
(一)、 范围我省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范围是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和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二)、 内容明确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把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草原确权登记,换发、核发草原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草原使用权证是草原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草原使用权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草原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明确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草原类型和面积、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程序。草原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能力,并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查清草原资源底数结合草原家庭承包工作,查清草原资源现状,调整完善草原保护建设规划,把禁牧草场、休牧草场、划区轮牧草场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区划到位、划界到位、登记到位、草原承包合同签订到位、档案建立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