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1]2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促进草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有效遏制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趋势,现就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草原家庭承包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是深化农村牧区政策的一项核心内容,是稳定党在农村牧区基本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客观需要。我省有草原面积2.29亿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8.74%发展草原地区经济有很好的基础,但草原家庭承包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还没有实行草原家庭承包,已经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的地方还存在承包和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广大农牧民是草原保护建设的主体,落实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依法赋予广大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增强广大农牧民保护草原的责任意识,有效遏制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既是加强草原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又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林地向草原的拓展,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草原无主、破坏无罪.的局面,调动广大农牧民投资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改善草原生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草原家庭承包是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草原家庭承包将人、草、畜等基本生产要素统一于家庭经营当中,有利于广大农牧民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实现农牧民收入的长期稳定。草原家庭承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社会和谐。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草原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草原家庭承包工作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草原权属,落实草原承包经营权,强化草原承包经营管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转变草食畜牧业生产方式,保障草原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