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1〕151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按照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求,特制定《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
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指导,以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为基础,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发挥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多层次定点单位网络体系,强化医疗保险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定点单位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二、设置原则
(一)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根据城市格局的变化、行政区划的设置、卫生资源的配置和参保人的分布等情况确定定点数量,定点单位面向社区,力求布局相对合理,位置相对均衡。
(二)坚持标准,择优定点
根据国家政策和参保人需求,科学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定点、好中选优,力求做到质量优先,宁缺勿滥。
(三)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严格定点单位准入退出机制,定点单位因违规、考核不合格或年审不合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可视情在该区域其他达到定点准入条件的、未定点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中择优填补。
三、规划目标:
每个区县至少设一个综合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兼顾专科医院。每个街道办事处根据人口数量、医护水平、诊疗设施等条件,可视情选择设立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家定点零售药店;每个乡镇可视情设立1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1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1家定点零售药店;边远大型厂矿生活区可视情设立1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应向达到定点准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优先选择。对布局不合理、条件不具备的,将不予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