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扶持政策,助推健康发展
(一)制定实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牵头,抓紧编制宁夏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措施。种业发展重点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总体规划,抓紧编制本地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详细规划及实施方案。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支持农作物种业发展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大事,把各项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工作需要。从2012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大现有扶持种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启动实施“现代农作物种业提升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新品种区域试验与审定、新品种展示示范园区建设、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种子市场监管、海南南繁科研及鉴定基地建设等。同时,加大对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强化育种科研投入,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自主选育并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予以补助。
(三)强化种子生产扶持。启动实施农作物“繁制种百万亩发展计划”,进一步完善良种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对小麦、水稻原原种提纯复壮、杂交玉米、杂交蔬菜繁制种实施生产补贴;设施杂交蔬菜种子生产纳入设施农业补贴范围。繁制种优势市、县要设立制种基地土地流转预备金,土地流转预备金应不低于本区域企业繁制种所需土地流转资金的50%,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制种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一批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规模以上制种企业贷款融资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扶持范围;制种机械、加工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种子生产基地用水可优先调配;瓜菜制种基地需打井灌溉的,享受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四)建立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在现有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建立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和大宗作物种子,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从2012年起,自治区财政按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要求,根据年度自然灾害发生面积及严重程度,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电费、保管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五)拓展种子生产保险试点。从2012年起,自治区启动实施玉米、杂交蔬菜等种子生产保险试点,每年试点10万亩。玉米保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制种企业和农户按40%、40%和20%比例分担,蔬菜、番茄、马铃薯保费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其余保费由市县财政补贴和投保人承担,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