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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实行考核问责制。市、县、区政府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每年年底,市政府组织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情况,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认真组织建设
  (一)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省级负责,市县政府抓落实”工作要求,市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县、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管理,并列入年终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包括开封新区)要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各区政府(包括开封新区)是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要组织好项目法人招标、土地征收补偿等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进行。在特殊条件下,可由各区政府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确定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项目法人招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或由各区政府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各县可参考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法人招标办法,或由县政府指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监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筹计划、监督检查等协调工作,负责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规定为建设单位发放扶持政策通知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牵头考核验收,负责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申请资格的公示、审核和后期分配、运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项目立项、投资计划、价格审核等手续,并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督促各县配套资金落实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负责组织土地报批和供应,负责组织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等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控规、详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同时控制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违法违规建设;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土地证的办理工作;人行开封中支、银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政策落实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工作;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房源分配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农林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公安、民政、农林、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前谋划项目。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下半年开始,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12月底前,本年开工项目要完成工程量的50%,续建项目要确保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下年度计划开工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次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前期手续并全部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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