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市本级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县级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县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实现退出。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补贴资金,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要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和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府每年专项列支100万元,对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公示、审核、分配、后期管理等工作有力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奖励或补贴。
(八)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和永久性标志牌制。大型居住社区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同步编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筑、交通等各类专业规划,将专业规划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造价不高品质优”。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给排水、燃气、垃圾中转站、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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