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起,由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要求统一组织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试行按需建设模式。每年10月前落实第二年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数量,统筹安排第二年的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建设。市政府在年初统一调剂资金,不足部分由城投公司融资解决。
(三)优先审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县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也享受同样政策优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
(五)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县要建立和完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并联审批、联审联批。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并制定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六)建立巡查员制度。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区工作的督导。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土地落实、资金筹措、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项目开竣工等重要环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报市政府并在新闻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