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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逐步启动县级棚户区和零星棚户区改造工作。
  加大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应选择地段优越、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块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用地。收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减免税费。
  (五)探索开展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要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启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逐步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度。
  (六)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建内容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公示,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后执行。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并按规定配建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五、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市、县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拓宽融资渠道,创新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开封市宋都古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主体,按照“统贷统还、分责还款”的原则,吸引中长期融资贷款,提高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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