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保障性住房要覆盖到20%以上的城镇家庭,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万套以上(不含兰考县),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可结合我市实际,按需建设。
四、完善供应结构
(一)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出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应占到50%以上。
要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以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租金价格应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研究实施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
(二)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主要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区域布局,基本做到需求和建设平衡。结合我市市情,可加大市本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工作。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重点推进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我市现有棚户区约580万平方米、8万户居民。棚户区面积较大,居住条件不完善,居住环境较差。从2012年开始,力争到十二五末将我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完毕。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以及范围较小无法进行商业开发的棚户区,可采取居民自筹资金,市、区政府适当补贴,市政府统一规划后,区政府统一组织居民先行外迁过渡,建成后回迁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