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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核备案)后,将《审批表》、《花名册》和《汇总表》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发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待遇领取证。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单位在2012年2月底前,将补缴纳入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网上缴费的银行帐户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款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补缴纳入人员本人在2012年2月底前将应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联借记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刷卡缴纳。

  (四)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缴纳入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后,于次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统一办理基本养老金银行发放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补缴纳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应分别在“40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科目和“501基本养老金支出” 科目下增设 “40104补缴纳入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和“50108补缴纳入人员养老金”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中反映。

  七、其他要求

  (一)在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二)原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补缴纳入人员的《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依次粘贴在《审批表》后面,存入本人档案。补缴纳入人员没有档案的,要将其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粘贴在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证明后面,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档案。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录入补缴纳入人员的基本信息,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确保补缴纳入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时收缴。同时做好补缴纳入人员住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

  (四)补缴纳入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已享受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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