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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补缴纳入程序

  (一)本人申请。补缴纳入人员在12月底前,到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本人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证明。

  (二)审批程序。

  1、原单位依据淄政办发[2011] 11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补缴纳入的人员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由原单位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后,同申请补缴纳入人员的《申请表》和有关原始材料一并报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委托原单位在2012年1月底前在原单位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附件5),公示期限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批表》、《花名册》、《汇总表》和公示结果(附件6)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2、原单位不存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查申请补缴纳入人员的《申请表》和原始材料。对符合补缴纳入条件的,为其填写《审批表》、《花名册》和《汇总表》,并在2012年1月底前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批表》、《花名册》、《汇总表》和公示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3、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将《花名册》、《汇总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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