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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淄人社发[2011]171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按照淄政办发[2011] 119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补缴纳入人员”),在认定其是否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时,应综合考虑我市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根据公安部门的解释,我市城镇户籍包括:在我市区县所辖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常住户口及镇政府驻地所辖居民委员会区域内的常住户口。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考察取证。

  二、原与外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应以其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时的户籍所在地为准,凡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符合淄政办发[2011] 11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时,应以本人原始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原单位仍存在的,单位须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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