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副产品购销及加工户。
(九)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冷库等单位。
(十)关、停、并、转企业出租的厂房或场地经营户。
(十一)楼宇内、不同区域的结合部以及跨区经营纳税人。
(十二)非正常户和失踪纳税人。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程序,开展非正常户公告,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特别是重点加强对失踪户转非正常户、非正常户转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等环节的管理。
(十三)存在管理风险的纳税人。重点关注生产能力异常、抵扣凭证异常、发票流向异常、经营期限异常、函调集中的涉农行业、出口供货等企业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比例异常企业。
(十四)申报数据异常企业。对税收分析监控系统提取的申报异常数据进行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增值税申报收不一致、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低零申报、所得税纳税人低零负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发票验旧金额超过企业申报收入企业和核定销售额纳税户。
(十五)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关注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政策落实情况;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合并、分立企业以及涉及股权转让、股权交易的企业。农业合作社的生产能力、业务真实性、发票开具情况。
(十六)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嫌疑企业。重点关注煤炭经销、纺织、服装、金属冶炼、家具、造纸等存在虚开虚抵嫌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涉农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及业务真实性。
(十七)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
(十八)运用GPS技术勘察核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核实纳税人的应税土地面积(各单位自行确定GPS技术勘察核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企业)。
(十九)清查以往年度通过出让或转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缴纳契税的单位;清查不符合减免要求已办理契税减免和违反规定已办证未缴纳契税的单位。
(二十)清查以往年度单位未批占地、非法用地,以及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占用耕地而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况;清查不符合减免要求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违反规定已办证未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
(二十一)纳税人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普查重点,结合本县、区税源管理现状,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有针对性地安排税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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