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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度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度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汴政[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的意见》(汴政〔2011〕106号)精神,全面掌握税源状况,切实加强税源建设,保持地方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态势,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市政府定于2012年3月-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2012年度税源普查的目标是:夯实征管基础,堵塞征管漏洞,挖掘增收潜力,规范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收入增长,力争实现纳税户数清、基础信息清、税源底子清和无漏征漏管户、无假转非户、无假停业户、无虚假减免户、无假注销户的“三清五无”目标。
  (二)原则
  1.按照行政区划实行税收属地管辖的原则。
  2.普遍登记的原则,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要全部纳入税务登记范围。
  3.普查工作和日常工作结合的原则。
  4.积极稳妥、确保稳定、集中清查、分期处理的原则。
  5.普查与清收兼顾的原则,及时清缴入库普查出的应纳未纳、未足额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6.税款追征的原则,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相关规定关于税款追征期限的规定对税源普查中查补的税款和以往欠税进行追征。
  二、范围和重点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核定定额明显偏低,应当征税的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偏低需要调整税负的纳税人。
  (三)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纳税人。
  (四)大、中、小商场、超市、量贩、专业市场、集贸市场中的所有出租柜台、摊位的经营商户;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其他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
  (五)个人出租房屋。
  (六)前店后厂户。
  (七)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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