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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检查中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检查中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9〕3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及时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2006年至2008年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所有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是使用中省环保专项资金的省级单位和各市县(含直管县),检查范围从2006年至2008年以来财政和环保部门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若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中央和省级下达的各项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下达是否及时、足额,有无长期滞留造成资金闲置问题;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情况;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有关财政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有无因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工程建设问题;项目实施规模与项目申报规模是否相符,有无虚报套取资金问题;项目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等。对污染企业关停奖励资金,主要检查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点面结合、自上而下、重点抽查”的方式。对于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省上直接安排部门、企业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将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直接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于省级安排市、省管县财政部门执行的专项资金,先由项目所在市财政、环保部门检查,将检查的整体情况和检查中遇到的问题书面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中央和省上安排流域治理和点源治理等重点项目应形成独立的卷宗,省上将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资金量原则上不低于分配给市、县资金量的50%。
  四、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市县自查和评审中心检查阶段,从3月10日开始到4月10日前结束,4月15日前将市、县级自查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检查报告书面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第二阶段为省级抽查阶段,省财政厅、环保厅拟于4月15日前后开展抽查工作,具体时间电话通知,不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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