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4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如果承印的出版物种类不足24种,可用其他类型印刷产品代替送检)。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一份经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核后,统一交市新闻出版局留存备案。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重点核验以下内容: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是否按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印刷品质检报告数量符合要求,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2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送检样品不足24份(限出版物印刷企业)。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三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和《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