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环函〔2011〕953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跟踪问效机制,根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陕财办建〔2002〕40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将对“十一五”期间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目的:全面了解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二、检查验收范围:2006~2010年期间获得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具体包括中省减排专项、排污费专项、农村环保专项,中央重金属专项、自然保护区专项、危费医费处置专项、基层业务用房专项,省级环保专项、渭河污染防治专项等。
三、检查验收内容、形式及质量控制
(一)检查验收的内容
1.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检查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无专账核算。
2.资金发挥效益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了项目预期目标。
(二)检查验收的形式
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牵头,同级财政部门配合联合进行,采取现场查看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省级检查验收和市县级检查验收两个层次:
1.省级检查验收的项目:
(1)中央环保资金下达的项目;
(2)2010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3)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相关单位、省环保厅直属单位、设区市环保局及其直属单位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