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基金委应当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基金委设委员二十五至二十九人,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委员受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七条 基金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基金委相关会议,审议确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有表决权;
(二)有权对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对自然科学基金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金委委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规定申请回避;
(二)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不得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
(三)不得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基金委委员违反上述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九条 基金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基金委主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任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或主持有关工作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主任和副主任兼任。
第十条 基金委设名誉主任一人,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市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基金委聘请顾问五至七人。顾问可由已离任的委员及相关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顾问由基金办提名,市科委聘任。顾问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离任委员担任顾问的,任期为一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