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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十九)切实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建设工程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设置标准、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建立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为。要健全监督人员清出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考核不合格的,清出监督队伍。
  (二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格,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要积极推行"差别化"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低资质企业、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建设工程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二十一)强化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认真职责,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到:未签署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予办理规划核查或竣工验收备案;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要以单位工程为单元执行"两书一证"制度,把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工程档案中,做到情况记录在案、责任记载到人、档案应收尽收,以便发生问题、产生纠纷时,迅速通过查找调阅工程档案,来厘清责任、追究责任,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偿损失。
  六、加快推进制度机制建设
  (二十二)建立告知通报制度。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的,应当通报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拒不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要通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情况通报后,要及时核实并依法查处。
  (二十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组织开展"鲁班奖"、"国优"、"市政金杯"、"泰山杯"、"优质结构"、安全文明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创建活动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十佳企业"评选活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凡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不得评优,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要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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