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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十四)确保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服务,应承担对应业务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失准、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技术总负责人,要取消其执业注册资格和审查认定,并责令单位撤销其职务。
  (十五)切实加强材料设备进场管理。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要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现场管理"三交底、六预控、三检三验"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实施伪劣建材曝光退市制度,对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禁止其产品在本地建设工程中使用。要加强对设备的安全使用及维修保养,规范租赁市场,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淘汰报废制度,对达不到安全性能要求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要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
  (十六)严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带班,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要现场盯守。节假日期间,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暂停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6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管理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
  五、全面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十七)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要严格遵循"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其他部门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业内专业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十八)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各类建设活动,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凡是实行扎口管理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要从重追究各类园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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