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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攻坚阶段 (2012年7月至2014年)。深入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建设的各项主要任务和重点行动,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不断总结实施成效和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部署,不断完善低碳城市试点建设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重点工作包括: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考核体系,编制各区县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县碳排放控制指标分解体系;制定完善一系列促进低碳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实施效果跟踪评价机制;全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自愿碳减排交易体系;建立低碳发展标准与评价制度和低碳服务体系;全面开展低碳示范建设;增强低碳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等。
  (三)总结阶段 (2015年)。继续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建设进度,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价。重点工作包括:建立低碳发展绩效评估考核机制,建立区县碳排放控制指标考核体系,总结评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低碳示范建设成果和经验,根据国家要求和天津市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十三五"低碳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天津市的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并加强与国家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各区县和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完善激励机制。研究设立推进天津市低碳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拓宽资金渠道,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宣传培训及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专业化公司参与示范试点的建设和运营,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利用价格机制,调整能源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促进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和化石能源的高效、清洁利用。
  (三)扩展国际合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天津市的统一部署,各区县、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研究、技术转让、交流对话等活动,充分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各种机制,增强国际先进低碳技术、先进管理技术和资金的引进、消化和吸收能力,拓宽对外合作范围和渠道。各区县、各部门要做好与市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沟通工作,确保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保持一致。
  (四)强化宣传引导。强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的宣传,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重大意义的认识。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中纳入气候变化的内容,引导青少年树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举办针对政府部门、企业界、咨询机构和科研人员以及社区的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培训研讨班等,提高对低碳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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