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促进低碳发展的能力支撑体系。开展产业、能源、建筑、交通、技术等重点领域和园区、社区、小城镇低碳示范建设,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为全市低碳发展提供典范和经验;研究建立具有天津特色的低碳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引领低碳城市建设;加快制定促进低碳发展的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研究并推广低碳产品标识和认证;研究设立天津市低碳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项目、低碳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组建促进低碳发展的科技创新机构和平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提高城市碳汇能力。继续搞好"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因地制宜营造成片林地;加快实施道路、河流两侧绿色通道建设,提高林木覆盖率,增加林业碳汇总量。加强对现有林地的管护,改造低效林和灌木林,培育适宜的林木种苗,增强林业碳汇能力。
(五)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考核体系。根据《"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要求,逐步建立温室气体基础统计制度和核算体系,及时掌握气候变化动态及影响情况;编制完成天津市2005年和2010年温室气体清单;推动完成各区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逐步建立区县碳排放控制指标分解和考核体系,分解落实碳排放控制目标。
(六)创新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创新政府引导体制机制。将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编制实施天津市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细化低碳发展目标任务;鼓励区县及产业功能区编制低碳发展规划,落实责任;成立低碳发展协调机制和专门机构,组织落实试点工作;完善促进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实施效果跟踪评价机制;研究建立低碳发展绩效评估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机制。探索建立市场运作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自愿碳减排交易体系,形成符合天津实际的碳交易市场体系;鼓励专业化公司参与低碳示范试点的建设和运营;创新能源产品价格机制,促进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和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
四、重点行动和工作分工
(一)推动产业低碳化发展。
1.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积极抢占低碳发展制高点。大力发展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健康、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低能耗、低碳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八大优势支柱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天津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左右,八大优势支柱产业占天津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保持9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作单位:市科委)
2.促进传统产业低碳化升级改造。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化工、水泥、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加强对冶金、电力、化工、石油石化等高耗能、高碳排放行业的节能监管,充分利用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手段,抓好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推动产业低碳化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协作单位: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