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利用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统计数据,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税前弥补亏损、不征税收入、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等上级规定项目的台帐管理。
(三) 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汇算清缴后,各局应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
(四)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专项检查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延伸,汇算清缴后,各局应在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后续管理的重点包括连续亏损三年及以上企业;年度亏损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企业;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企业;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企业;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企业;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企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六、要做好清算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对注销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不得以所得税汇算清缴替代所得税清算,杜绝在未进行汇算清缴、所得税清算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各局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督促企业如实申报清算所得,避免出现主附表零申报现象,切实提高清算申报质量。
七、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应认真总结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 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在2012年7月底前,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各类汇总表报送省局所得税处。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