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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2〕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及时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各局应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省局制定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告知纳税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时间、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纳税申报资料、涉税审批、备案等特殊资料的报送、税收政策咨询途径等事项。
  二、切实抓好宣传培训 提高年度申报质量
  (一)做好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创新业务培训方法,结合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发现的问题和年度纳税申报中常见易错问题进行重点讲解,特别是备案审核、跨期申报事项审核等。
  (二)优化纳税服务,深入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特别是对2011年度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要加大宣传力度,集中做好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的纳税辅导,积极引导企业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检查的疑点企业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保证年度纳税申报准确性。
  三、严格涉税事项的备案和审核管理
  按照冀国税发[2009]44号和冀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管理。按照省局2011年2号公告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材料申报。
  凡是纳税人有关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告诫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备案或确认,企业重组业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得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并书面告知该纳税人。
  凡是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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