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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设计导则(试行)》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基地内结构绿地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5.2技术设计阶段

  根据绿地不同分区,划分若干局部,每个局部根据总体设计的要求,进行扩初设计。一般比例尺为1:100-1:500(等高线距离为0.5m) 画出道路、铺装、设施建筑、水体等。标明其平面、立面、剖面、标高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等。

  对局部布局中重要部分,或局部地形变化部分,做出断面图,一般比例尺为1:50-1:500。

  局部种植设计图一般比例尺为1:200-1:500,能较准确地反映植物的种植点、物种、栽植数量、规格等。

6 附 则



  本导则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基地内结构绿地设计导则(试行)

目 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分类指导要求

  4 成果要求

  5 附 则

1 总则



  1.1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大环境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绿地设计规范》(DG/TJ08-15-2009)、《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08-2058-2009)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结构绿地设计。

  1.3保障性住房基地范围内结构绿地是一项集生态防护、生态景观于一体的重大绿化建设项目,它构筑了保障性住房外部环境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达到:生态安全、经济适用景观优美、特色鲜明。

  1.4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 一般规定



  2.1保障性住房结构绿地是指保障性住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结构性绿地,包括保障性住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和林地。

  2.2规划设计遵循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保障性住房结构绿地所处位置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设置不同林种、不同景观的绿化功能区域。保障性住房结构绿地可分为河道绿化带、高速公路及轨道交通绿化带和高压走廊绿化带。

  2.3规划设计遵循生态优先原则。结构绿地应树立生态效益最大化的思想,充分发挥多功能的生态作用。

  2.4规划设计遵循资源节约原则。结构绿地范围内应尽量原地保留原有乡土树木;应尽量保留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做到土方就地平衡;鼓励渣土就近消纳,用于地形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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