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粮食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申请粮食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且无进口实绩的企业,须提供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六)一个申请报告只能申请一种商品,申请报告及材料当期有效。装订顺序依次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财务审计报告(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已使用但尚未完成的配额证复印件(须附报关单)。
三、配额使用要求
(一)及时反馈进口单证。领取《配额证》(包括《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企业,必须在完成《配额证》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如邮寄,建议选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如果企业是分批次进口,必须在完成《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以便录入网上配额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销,以此作为考核企业进口实绩的依据,否则系统无法记录企业进口实绩,影响下一年度配额分配。
企业获得的进口配额年内无法执行的,企业必须在9月1-15日交回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由我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再分配。
《配额证》第一联第13项“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必须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其中,“进口商”为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二)建立配额使用定期报告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和年报制度。
1、季报制度。企业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配额使用情况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已有进口实绩但配额未全部使用完成的,上报实际进口数量、价格,并且须注明进口商海关编码;未使用的,应说明情况及列明进口计划安排。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企业季度配额使用情况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2、年报制度。企业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配额使用情况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2月底前审核、汇总企业年度配额使用情况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我委按时核查、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此作为国家分配配额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