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培训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资金。本市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高师带徒培训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按核定的相应培训费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培训,按规定补贴标准的予以50%培训费补贴。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参加定向培训、创业能力培训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本市各类企业要重视职业培训工作,要结合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及时排摸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培训工作。本市各类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并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规范使用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要增强校企合作办学意识,积极主动面向本市各类企业,特别是有培训需求的中小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服务,确保职业培训的质量。
(三)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政策宣传,及时收集汇总企业培训需求信息,做好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对接服务,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指导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各项工作。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职工”,包括在企业工作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
(二)本市其他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本市使用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开展企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各区县和有关委办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制定鼓励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应办法。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六)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试行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22号)同时废止。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开展“高师带徒”培养高技能人才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8]2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行业企业中开展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1]17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