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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鼓励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1、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本市企业对拟招用的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外来农民工,在上岗前开展技能类定向培训并在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包括有招工需求的多家企业)也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定向培训,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2、鼓励企业实施高师带徒培训。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高师带徒培训工作,高师带徒的培养范围为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企业急需的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内的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经审核认定的企业特有工种或在沪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通过高师带徒培养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徒弟实现技能提升达到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按规定予以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实施企业。

  3、鼓励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带动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企业职工参加国家级、市级或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组织的技能竞赛和赛前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竞赛奖励政策和赛前培训费补贴。

  (五)鼓励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

  企业职工个人自主参加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内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学员本人。

  三、保障措施

  (一)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创新职业培训模式。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院校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培训机构的补充作用。鼓励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岗位培训、脱产培训、高师带徒、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

  (二)加强培训项目开发提升,完善职业技能评价制度。适应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本市职业培训项目开发提升工作。完善本市职业技能评价制度,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考核鉴定;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高技能培养基地培训的,实行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模式。积极探索职业资格证书模块化的试点工作,在部分职业中实行职业技能标准模块化,模块技能可以单独培训、考核,相应的模块组合可以换取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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