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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具备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所要求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培训师资及管理人员;

  (4)具备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评价所要求的鉴定场所、鉴定设备、鉴定组织管理人员。

  2、制定方案。拟实施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单位应根据生产服务岗位对技能的要求,结合相应职业技能标准,积极开发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切实制定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案。培养评价方案应明确培养评价项目、培训内容与方式、评价鉴定内容与方式等事项。

  3、申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将单位证明材料、培养评价实施方案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区县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估审核,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申报单位和所在区县。

  4、培训与鉴定。经审核认定的实施单位应按照培养评价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培训与鉴定工作。在培训过程中,应按照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培训信息的录入与维护工作,按照补贴培训管理的要求接受相应的培训质量督导评估。在鉴定工作中,应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设立本单位企业内鉴定所,承担好企业内技能评价鉴定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5、培训经费补贴。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培养评价方案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培训,培训后经评价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

  (三)进一步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1、认定培养基地。鼓励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控股(集团)公司、特大型企业、国家级和市级的产业园区,以及适应本市产业发展面向社会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重点职业院校,经申报认定为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2、加大政策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继续培训项目,培训后评价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培训费补贴,其他扶持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3、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应在做好对本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同时,积极为其产业链相配套的上下游或同行业中小企业的技能劳动者开放培训资源,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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