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实施机构与培训实施方案。企业具备培训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培训;企业缺乏培训条件的或培训需求零星分散的,可委托或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落实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补贴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实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应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培训条件。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岗位要求和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鉴定方式等事项。
3、审核与备案。在开展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将企业证明材料、培训实施方案(其中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还应包括企业委托协议书)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审核反馈意见,指导培训实施机构及时开展培训,并定期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培训与鉴定。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区县审核通过的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培训。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培训实施机构应按要求做好相关培训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实施机构应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督导评估。
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项目为当年度本市鉴定公告范围内的社会通用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培训项目为行业特有工种的,由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结合企业岗位要求的培训内容的考核,应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培训实施机构组织实施。
5、培训经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培训实施方案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予以培训费补贴。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培训实施机构。
(二)推进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
1、实施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各类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本企业(或本园区、本协会会员单位)职工,开展技能类社会通用工种、企业特有工种、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纳入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范围:
(1)符合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所列条件;
(2)具备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的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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