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利设施
1、区县水务局是设施菜田建设中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主体,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水利设施建设实施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七、资金管理
项目涉及的农业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市、区县农业部门预算,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列入水务部门预算。
(一)农业设施
1、农业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费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评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审价审计费等,最高按总投资的10%计列投资额。
2、各区县应按批复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区县配套资金,按照区县报帐制的规定对农业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农业设施实行资金预拨制和清算制。项目计划批复后,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不高于90%建设资金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分批拨款,市财政剩余资金在市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4、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不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有权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八、项目验收
(一)农业设施
1、区县财政局牵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设施菜田项目实施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
2、各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及时组织竣工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结果报市农委。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市级验收。验收通过后,区县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资产移交工作,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经费,保证农业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二)水利设施
水利设施项目验收由水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