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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设施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

  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县或市有关单位承担。

  (二)水利设施

  区域外的水利设施建设扶持政策按照《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0]432号)执行。

  五、申报和审批

  (一)立项条件

  1、项目区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位置处于本区域平均海拔高程之上,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环境条件。

  2、项目建设应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具备蔬菜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优先扶持。

  3、区县政府重视设施菜田建设工作,具备建设资金配套能力。

  (二)项目申报

  1、各区县农委牵头会同区水务局、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设施菜田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附件:1、设施菜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2、设施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联合申报至市农委、市水务局;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等单位参照并单独申报。

  2、各区县农委、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施菜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和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

  (三)项目评审

  市水务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项目批复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农业设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复水利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下达年度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计划。

  六、项目实施

  项目自建设计划批复之日起,建设期限原则在18个月以内。

  (一)农业设施

  1、区县农委是设施菜田建设中农业设施的建设管理主体,会同区县财政局负责农业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有关规定推进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实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有效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完成。

  3、项目一经批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建设地点、单项建设内容变更,单项工程或投资额调整幅度超过15%,由区县农委报市农委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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