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残检测设施。主要包括农残检测仪等。
2、水利设施
主要包括项目区内外灌溉系统、排水系统、降渍系统、道路、土地平整等。
(二)建设标准
1、农业设施
(1)温室大棚标准执行上海温室制造行业协会推荐标准。
(2)仓库、场地配置应符合蔬菜生产实际需求,配置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的标准(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文)执行,具体是:基地面积100-500亩(含100亩、500亩)的,仓库面积不高于4.5平方米/亩、场地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亩;基地面积500-1000亩(含1000亩)的,仓库面积不高于4.2平方米/亩、场地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亩;基地面积大于1000亩的,仓库面积不高于4.1平方米/亩、场地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亩。
2、水利设施
(1)灌溉。灌溉保证率达到95%以上。
(2)排涝。20年一遇最大24小时面雨量12小时排至田间无积水。
(3)降渍。大棚蔬菜地应铺设暗管,防止盐渍化,保证菜地的长效使用;菜地应做好田间排水工程建设,保证排水的同时控制地下水位,温室大棚地下水埋深控制在0.6m以下。
(4)水质。灌溉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
(5)项目区道路、沟渠设计合理。田间道路应合理布局,道路与桥、涵配套适宜,其中道路建设分主干道、支干道两级,主干道宽度一般为3.5-4.0米,支干道宽度一般为2.0-2.5米,便于农业机械正常作业和田间蔬菜运输。
四、扶持政策
(一)农业设施
农业设施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亩4万元。建设补贴资金以市、区县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并根据各区县财力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具体是:
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
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松江区、青浦区由市财政承担55%,区财政承担45%;
奉贤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金山区、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
市有关单位由市财政承担60%,市有关单位承担40%。
项目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按以上差别政策执行。